1、成品要求終水份要求;
2、烘干系統氣流干燥系統:顆粒較小或水份較小;回轉滾筒干燥系統:顆粒較大或水份較大(30%以上);
3、出風溫度終水份在10%以上,回轉滾筒干燥系統控制在60℃,氣流干燥系統控制在80℃;終水份在5%下,回轉滾筒干燥系統控制在70℃,氣流干燥系統控制在90℃;
4、進風溫度情況氣流干燥:木屑類的進風溫度控制在180℃-200℃,以180℃為基準,水份在30%-40%或以上,溫度可以控制在180℃以上;回轉滾筒干燥:水份較高時(30%-40%或以上)溫度可控制在200℃以上(木屑類);低水份類溫度可控制在160℃以下;注意:設計時,注意:設計時,氣流干燥和回轉滾筒干燥系統在干燥木屑類物料時進風溫度可200℃180℃控制在200℃,木塑行業中的木粉不得超過180℃。